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南都讯 见习记者崔晓丹 通讯员雷湘君 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6日,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南都记者获悉,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住建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有7章41条,分别从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规范。市司法局此次推动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将是深圳首次以立法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
通过特区立法填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
《征求意见稿》结合深圳发展实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改革创新,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营商环境、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探索。
继2010年12月市政府制定出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深圳先后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提取管理、贷款管理、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等制度文件,逐步形成了以《暂行办法》和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具体业务管理文件为主的政策体系,规范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但是,这些政策都分散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效力层级不高,政策间协调性不够。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构建系统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体系,发挥整体效能。
199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和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过于突出强制缴存,缺乏自愿缴存机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缺乏长期有效的支持机制等。
为此,有必要结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实际,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通过特区立法填补现行法规规定的空白和不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完善立法解决公积金现有争议问题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据介绍,当前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单位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存在争议,群体性投诉案件频发等,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此外,深圳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推出的新做法、新措施,如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利息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覆盖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创新举措等,也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巩固改革的成果。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凯发首页入口home官网(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72号天平大厦1622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henxh@sf.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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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创新引领深圳住房公积金发展
《征求意见稿》以坚持广覆盖、安全稳健、简便快捷和多元共治原则,构建符合深圳实际的现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主要有5个方面的创新:
创新一: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现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目前,《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创新二:明确缴存基数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按照缴存基数来计算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包括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现行《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实践中,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刚性具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借鉴深圳其他领域的立法经验,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职工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则不再强制纳入,而是鼓励单位将其纳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范畴,不仅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更能促进缴存单位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创新三:推出对缴存困难企业的支持举措
《征求意见稿》明确,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两年期限届满后单位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后,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在单位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据了解,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是为了助力企业化解经营困难,引导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在企业缓缴断缴住房公积金期间,允许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解决职工因断缴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问题,兼顾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创新四:完善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工要求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等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单位和职工已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创新五: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机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以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