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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桃花源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桃花源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1.卢立强(身份证号码432426********1036),2016年10月22日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你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32900047780。
2. 谈应祥(身份证号码430722********3494),2015年10月21日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你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32900047790。
3. 周容华(身份证号码430223********6938),2018年03月12日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你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32900047760。
4. 李小华(身份证号码432501********1539),2019年09月20日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你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32900047770。
5.张新君(432426********0078),2017年10月21日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当场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并罚款1500元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02900002850。
6.徐行(430602********255x),2018年9月15日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两项违法行为被我大队当场查获,你实施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你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你做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两项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共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32900047800。
7.石恩胜(433101********4019),2020年04月19日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和“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两项违法行为被我大队当场查获,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做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三项,对你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两项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共给予罚款7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32900047740。
8.石恩胜(433101********4019),2020年04月19日因实施“使用伪造的营运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当场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32900047750。
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同时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湖南省各高速交警大队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交管12123”手机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
2022年11月 08 日
通讯员杨峰 潇湘晨报记者任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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